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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General Rules of association

协会章程

国际瑜伽教练培训行业协会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瑜伽教练培训行业协会(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 for Yoga Coach)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国际瑜伽教练培训行业协会会是注册瑜伽导师、认证考试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注册瑜伽师瑜伽导师行业的全国组织,各省、各地区合作推广机构是注册瑜伽师瑜伽导师行业的分支机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瑜伽师瑜伽导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香港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区注册瑜伽协会办理注册瑜伽师、瑜伽导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瑜伽师、瑜伽导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瑜伽师、瑜伽导师的任职资格、注册瑜伽师与瑜伽导师和瑜伽会馆、舞蹈会所、培训中心等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瑜伽师及瑜伽导师全国统一培训;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援;

(八)开展注册瑜伽师级瑜伽导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係,支援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指导地区注册瑜伽与瑜伽协会工作;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香港政府机关委託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瑜伽教研机构和瑜伽会馆、瑜伽会所等,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国际瑜伽教练培训行业协会注册瑜伽师与瑜伽导师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考核取得本会注册瑜伽师与注册瑜伽导师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瑜伽师与注册瑜伽导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託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注册瑜伽师与注册瑜伽导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球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採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桉,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桉,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地方注册瑜伽导师、舞蹈教师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各省、各地区注册瑜伽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桉。

第二十八条 各省、各地区以下成立注册瑜伽协会,须经当地行政机关批准,报本会备桉,其组织运行、职责许可权,依照所在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的本会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球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香港。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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